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详细内容
司法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法答新华社记者问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10月31日作者:

  
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强化律师行业管理

----司法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律师法答新华社记者问


  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这部法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修订背景是什么?新华社记者日前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司法部负责人。

  问:律师法修订的背景和基本考虑是什么?

  答:原来的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从2004年6月开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司法部配合有关立法机关正式启动了律师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历经多次深入讨论,反复修改。

  律师法的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坚持律师工作正确方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法律协调、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等主要原则,顺应了形势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也体现了广大律师的愿望。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重点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答:修订后的律师法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包括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条件、调整了律师执业许可的权限和程序、规定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等。三是调整和完善了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律师事务所合伙组织形式,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四是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增加了对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的规定,增加了律师参与法庭诉讼活动责任豁免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五是增加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定,从严格律师执业申请、担任合伙人的程序和条件,完善律师执业禁止方面的规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六是完善了对律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的措施。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和行政处罚权层级配置作相应调整,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协会的职责,为发挥律师协会的自律作用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如何调整和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其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律师事务所既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又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管理者。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重要职能,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和谐发展,是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建设、发展,促进整个律师行业和谐发展的基础环节和关键环节。从实践来看,原律师法规定的合伙、合作、国资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影响了律师业更好地满足法律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基于这个原因,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本次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可以设立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类似于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发展更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提升国际竞争力。许可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个人出资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既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状况和业务活动特点,也因其责任明确,运行成本低,而有利于促进律师走入乡镇、深入社区,方便群众,有助于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充实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其使命的必要条件。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同时增加规定了律师的有关执业保障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以及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等。这就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强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监督管理方面作出了哪些充实和调整?

  答:一是提高了“入门”的标准,严格了执业许可,完善了对律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方面要求的规定。二是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律师的执业禁止义务。修订后的律师法增加规定了多项律师的执业禁止义务。三是进一步补充、细化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四是进一步强化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职责。这些制度规定,有利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行业自律。

  问: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完善律师管理体制上作出了那些调整和规定?

  答:修订后的律师法调整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强化了地方各级特别是地(市)和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目的是充分调动利用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的行政资源,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同时,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修订后的律师法还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从而为完善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两结合”管理体制,促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保障。

  问:律师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有何意义?

  答: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10年来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发展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它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步骤,是保障我国律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加自觉地积极投身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进一步推进律师工作,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提高律师工作水平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解决律师执业“三难”问题---解读修改后律师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律师法。

  为解决律师执业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一些新的措施,将有效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同时,还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作了修改和完善。


  特许律师仅限紧缺领域专门人才

  现行律师法第七条对特别授予律师资格的问题作了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据了解,目前我国律师队伍中缺乏精通国际经贸规则和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专业以及外语的高端人才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在我国约13万执业律师中,既精通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业务,又能够以外语为工作语言的律师仅2000名左右。单靠司法考试遴选人才,难以完全有效解决目前律师队伍素质结构亟待改善的现实需求问题。

  修改后的律师法完善了律师执业特别许可制度。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改后的律师法还保留了兼职律师制度。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个人将可申请开办律师事务所

  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改后的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

  一是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根据现行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修改后的律师法删除了这条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除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改后的律师法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修改后的律师法保留了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是律师执业中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在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有关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冲突,但更加具体明确。

  为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修改后的律师法还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扩大律师保密义务范围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作出了上述规定。

  修改后的律师法增加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与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相衔接。

  五大措施严把律师监督管理关

  针对律师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后的律师法从五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了对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

  首先是严把律师准入关。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其次是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规定: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三是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者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以及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等。

  四是加大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此,修改后的律师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业整顿、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五是进一步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对律师协会的职责作了补充和完善,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并予以考核、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奖惩、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受理律师的申诉等。